近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号文,并对关键事项下发通知(渝公管发〔〕45号),强调属于不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进入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一、准确把握必须招标范围。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号,以下简称“号文”)和号文,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案。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招标方案时,要准确界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范围,正确区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单项采购,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凡属于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明确列举的服务事项、号文未明确列举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三、依法开展招标活动。项目业主在开展招标活动时,凡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同类采购,且合并后达到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凡采用总承包招标的项目,总承包中施工、服务、货物有一项达到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四、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制度。属于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招标投标行*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属于不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进入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并自行做好监督工作;属于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五、加大督查检查力度。招标投标行*监督部门要严格督促项目业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对于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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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丨秘书处
编辑丨吕梅?重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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