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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扫黑除恶正当时上百人获刑江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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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上饶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通过建立专门审判团队,切实加强审判力量配备,通过组织两高两部有关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水平,及时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在今年3月对一批涉恶案件进行第一波集中宣判后,近期,上饶法院又对8件涉恶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6人受到法律惩处,进一步打击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有力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信州区法院集中宣判

三起涉恶犯罪刑事案件

4月12日,信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恶案件,对金某磊、黄某鸿以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等31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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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磊、黄某鸿聚众斗殴、窝藏案

案件详情

信州区法院庭审查明,年9月宋某因刘某欠其30万元一直未还,委托黄某锋找人代为追债,双方各委托付某和谢某商量还债事宜。9月12日下午,因商谈还债一事发生口角,付某纠集同案犯吴某斐、梁某位以及被告人金某磊、被告人黄某鸿等人携带砍刀乘车先行到达信州区双塔公园,随后,谢某亮也纠集同案犯熊某明、黄某及余某军等十余人携带砍刀乘车赶到,并持刀围上去追砍吴某斐等人所坐车子。被告人黄某鸿与“路基”乘坐面包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金某磊乘坐吴某斐驾驶的车辆,又折回欲接走付某,冲向对方斗殴人群,并撞倒余某军和熊某明,之后双方人员持砍刀发生互殴,谢某亮、梁某位在斗殴中均被砍伤。经鉴定,谢某亮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梁某位的伤情为轻微伤。余某军被吴某斐驾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熊某明被撞后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年3月,陈某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陈某飞又因纠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而被网上追逃。年10月,在陈某飞等人躲避至上饶县罗桥“公墓山”附近期间,被告人黄某鸿等人将其本人使用的手机提供给陈某飞等人使用,并为陈某飞等人提供交通便利和生活用品,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磊、黄某鸿所参加的犯罪集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应认定为以陈某飞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金某磊、黄某鸿因付某纠集积极参加,在交通要道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某鸿明知陈某飞、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伙同他人为上述人员提供资金、财物、交通和通信便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故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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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国等3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案

案件详情

信州区法院庭审查明,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的非法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内担任大主任,年4月至9月初,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通过租车押送的方式,将浙江桐庐县的传销人员相继运送至上饶市信州区,形成了五个固定窝点。被告人吴某洲、周某红等6人分别担任了窝点主任和管家。被告人刘某、曹某梅等22人在各窝点内各有分工。各窝点之间人员不定期流动,互相帮助控制新人和收取新人钱财。该传销组织通过找工作或者谈男女朋友的方式诱骗他人至各传销窝点后,以限制自由出入,监听电话,24小时不离身看守等方式非法剥夺新人人身自由,并通过强制洗脑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共非法拘禁了12余人。该传销组织级别共包括“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大主任—经理”等五级以上,组织成员超过30人。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伙同他人以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系主犯,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洲、周某红等6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曹某梅等22人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综上,依法判处陈某国等31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陈某国、王某波、王某伟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3

何某康、徐某琼窝藏案

案件详情

信州区法院庭审查明,年3月,陈某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陈某飞又因纠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而被网上追逃。年10月,陈某飞等人躲避至上饶县罗桥“公墓山”附近的山地。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等人在陈某飞等人逃避抓捕期间,将其本人使用的手机提供给陈某飞等人使用,为陈某飞等人提供交通便利和食物等生活用品,以维持陈某飞等人正常生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所参加的犯罪集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应认定为以陈某飞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何某康、徐某琼明知陈某飞、金某磊等人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资金、财产、交通和通信便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故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德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起涉恶案件

3月29日,德兴法院对被告人项某宝等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项某宝、夏某坤、徐某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这是德兴市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年6月至年2月,被告人项某宝、夏某坤、徐某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该团伙在德兴市区共实施了四次违法犯罪行为,系恶势力团伙。

另查明,年2月20日,被告人夏某坤向德兴市看守所检举了在押人员李某根贩卖毒品的事实。

审判结果

德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宝、夏某坤、徐某土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分别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是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坤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坤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某宝、夏某坤、徐某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某宝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二次,积极参与寻衅滋事二次,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铅山法院公开宣判三起

涉恶势力案件

1

被告人郑某良、丁某等15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案

年3月2日,铅山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某良、庄某豪、黄某辉、徐某龙、陈某火、刘某华、吴某龙、刘某、李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期;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月2日晚19时许,郑某良、蒋某纠集庄某豪、刘某、吴某龙、陈某火、徐某龙、章某某、廖某春等十余人用口罩蒙面持木棍等物误将杨某当成戴某星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年11月3日晚,吴某德得知刘某华在其开设的奥斯卡游戏厅里与工作人员刘某保两人串通偷分,随后蒋某纠集被告人丁某、李某、廖某春等人到奥斯卡游戏厅将刘某华头部打伤。年5月2日晚,被告人叶某、郑某良、占某因私人恩怨与徐某、陈某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告人郑某良赶到现场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伸缩铁棍与叶某、占某等人一同对徐某、陈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叶某则拿出水果刀将陈某刺伤。

年1月份,张某赛与刘某明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张某赛电话告知被告人丁某,让其纠集人员来教训刘某明。被告人丁某纠集叶某、马某、占某携带管制刀具将刘某明砍伤。

年至年11月期间,蒋某先后在河口镇韩家等地开设赌场,并安排被告人丁某、廖某春、张某英及丁某等人在赌场内负责看场望风、抽水等事务,纠集多人在赌场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良、丁某、叶某、庄某豪、廖某春、黄某辉、徐某龙、陈某火、刘某华、吴某龙、刘某、李某等人采用戴口罩蒙面等方式在悦海龙庭浴场内手持木棍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廖某春、李某在奥斯卡游戏厅拦截他人,并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叶某、占某、郑某良在河口永红KTV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叶某、占某、马某携带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廖某春、张某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良、丁某、叶某、庄某豪、廖某春、占某、李某、马某、张某英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具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共同故意犯罪。上述被告人在涉案中的行为符合法发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规定的情形,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对各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

2

被告人吴某德、李某国等8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

年3月13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满、李某国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不等罚金。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吴某德指使蒋某处理被害人刘某华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内偷分一事,蒋某便纠集了李某、丁某等人殴打刘某华,致刘某华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华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年上半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德、李某国、丁某、李某、张某等人用曹某仔所有的饶坞煤矿工人食堂用水将厨房做饭煤灶内的火浇灭、将车停在煤场出口处不让运煤车辆正常通行等手段逼迫曹某仔偿还债务,干扰了煤矿正常的生产经营。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德因催收租金与张某良在鸿达汽车城发生争吵,后吴某德走到租赁汽车城厂房的服装厂门口坐下,不让服装厂货车正常通行,堵了10多分钟后被他人劝走。期间被告人吴某德打电话给蔡某元让其叫郑某良来汽车城,后蔡某元和郑某良到达汽车城。

年3月至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德、李某国、王某满、徐某、朱某文、王某庆、丁某、刘某豪、王某远、苏某兴、丁某辉、叶某祥等人先后合伙出资经营奥斯卡游戏厅、青溪恒发动漫城、昌盛游戏室等游乐场所,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打鱼机、具有赌博功能的扑克牌连线机等,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德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国、王某满、王某庆、朱某文、丁某、王某远、刘某豪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德、李某国、王某满、王某庆、朱某文、丁某、王某远、刘某豪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的认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对各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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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发、肖某宗、张某良、肖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

年3月29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范某发、肖某宗、张某良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期;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上半年,祥龙水电公司在铅山县武夷山镇王村村里江东自然村山上开支洞口工程,必须经过一条位于里江东、峨眉畈自然村山上的林道。为此,祥龙水电公司补偿了里江东自然村、峨眉畈自然村各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范某发得知此事后,便纠集被告人肖某宗、张某良、肖某某和外江东自然村的村民,以林道水沟是其自然村使用为由,要求祥龙水电公司进行补偿,被祥龙水电公司拒绝。于是,被告人范某发纠集肖某宗、张某良和外江东的几十个村民多次到祥龙水电公司支洞口施工工地哄闹阻止工人施工,致使祥龙水电公司支洞口工地施工队在年8月29至10月23日被迫全面停工。年6月,被告人范某发又打电话给祥龙水电公司负责人张祥忠,索要2万元钱。并威胁说现在不给他2万元钱,要组织武夷山镇外江东自然村的村民到祥龙水电公司闹事,以后要祥龙水电公司付出更大的代价。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发、肖某宗、张某良等人在明知涉案林道、小沟并非其所在自然村所有的情况下,仍然以此为借口,无理取闹,为谋取不法利益,在公共场所有组织地采用哄闹、挖路、殴打、恐吓、阻工等手段滋事,情节恶劣;在肆意滋事后,被告人范某发又纠集被告人肖某宗、张某良、肖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祥龙水电公司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范某发、肖某宗、张某良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范某发、肖某宗、张某良、肖某某等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恶势力的认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遂对各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

万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一起涉恶犯罪刑事案件

3月1日,万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生等11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朱某生等11名被告人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五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案件详情

法院审理查明,年8月至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生、詹某挺、凌某晨、彭某涛、柴某生、吴某敏、柴某冰、饶某成、吴某凡、江某平、陈某烽同他人利用“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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