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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学习德兴铜矿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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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德兴铜矿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促进检修全过程落实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检修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全矿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1.2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以及外单位在矿承担检修任务期间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2主管部门

2.1安全防尘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

2.1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检修项目的审批和日常安全管理、检查、考核。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3.1.1检修单位及被检修单位均要成立检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确定其职责。

3.1.2设备检修前,在安排检修项目的同时必须安排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检修单位制定的检修安全措施必须经被检修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有效。检修项目负责人即是该检修项目的安全负责人。

3.1.3组织全体检修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学习,使参加检修的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详细了解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熟知检修操作程序和动作标准,对检修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预防措施。对安全措施、检修项目内容、安全规程等要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1.4检修单位与被检修单位、两个以上检修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界定双方责任范围,明确双方现场联系负责人。独立承接检修项目的委外队伍须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符合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同时具备相应的安全资格。被检修单位不准将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队伍。

3.1.5外委检修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被检修单位检修前安全教育,内容包括:该单位的生产特点及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等。

3.1.6检修场地要保证照明充足,道路畅通;起重设备由专人操作,专人指挥,使用标准的联络信号。

3.1.7检修人员检修前必须检查检修中所使用的全部工器具和起重设备是否完好;起重设备的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电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3.2检修实施阶段的安全管理

3.2.1检修施工期间,各参与检修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已达成的协议和合同条款,共同做好协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多个承包检修单位在同一区域实施检修时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由被检修单位负责。

3.2.2施工期间,检修单位及被检修单位应对检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安全负责人在检修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3.2.3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对机台实施检修时,必须首先与该机台操作工取得联系。由操作工按操作规程停车,拉下事故开关,将主控开关拨至“零”位后,检修人员对所有的安全措施进行安全确认后,由专人在主控开关上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安全警示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严格按检修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修。进入设备内(含各种容器)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进行安全隔离,且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容器内、狭小容器内作业时照明电压应不大于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进入有腐蚀、窒息、易燃易爆、有*物料的设备内作业前,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干净,确认在安全指标范围内,方可允许进入,并有专人监护。

3.2.4一支队伍分多处检修时,必须每处指定一人负责检修作业安全工作;双层或多层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监护,协调上下联系;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制,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检修现场。

3.2.5需要开、停设备时,必须由机台操作工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检修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外来检修队伍需接搭电源时,一律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由被检修单位相关电工作业;需动用被检修单位的工器具时,一定要征得被检修单位同意,并遵守规定,合理使用;需动用被检修单位的特种设备(如:行车等),须由被检修单位专业人员操作或经被检修单位负责人授权下,安排具备资质的检修人员操作。严禁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擅自动用被检修单位的特种设备。

3.3检修验收阶段

3.3.1检修完毕,检修人员清理好现场,摘下安全警示牌(谁挂谁摘),电力检修严格按照两票制度操作。

3.3.2因检修需要暂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检修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检修完毕应立即恢复原状,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3.3.3检修工作结束,检修单位应做好检查验收记录,接受被检修单位的验收,并双方签字确认检修结束。

4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5本规定解释权属矿安全防尘部。

附件2:德兴铜矿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德兴铜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办证程序、作业安全措施、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作业人员职责和许可证管理要求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限空间是指各类塔、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球磨机筒体、矿仓等封闭、半封闭场所。

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相应作业任务单,到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或检修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易燃易爆、有*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或检修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或检修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或检修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五)施工或检修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或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生产单位与施工或检修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生产单位与施工或检修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名。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健全如下安全措施:

(一)生产单位与施工或检修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即:没有经批准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五)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六)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八)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有*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十)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十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十二)发生有人中*、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三)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或检修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十四)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九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十条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或检修作业。

(二)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四)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办法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五)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十一条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一)“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份生产单位工段存根,第二份由生产单位安环室持有,第三份存放在作业班组。

(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四)“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制度公示、纳入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等方式确保相关员工周知。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者,执行其规定。

编辑|张亚*

审核|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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