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因9年前一份并购审计报告,立信合伙人被判 [复制链接]

1#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善行天下 http://www.xftobacco.com/index.html

#刑事责任##并购审计#

据悉,年月30日,裁判文书网重磅公布了一份判决书!

原立信合伙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且无缓刑!

而其东窗事发,竟是因为他早在年承接并签字的一个上市公司并购审计项目!

0案件背景

年,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业务五部负责人唐某承接了上海A上市公司收购浙江A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后报表净资产虚增4,,.34元,虚增比例7.57%,虚增净利润47,95,.73元,虚增比例为.74%。

年6至9月,上海A股份公司依据该报告及上海A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A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以7,万元完成对浙江A公司60%股权的收购。

收购后,王某还是浙江A公司经营者,贷款异常,拒绝交印鉴,拒绝派驻审计人员。年月,上海A股份公司对浙江A公司登报清算,需要清偿的债务5.3亿余元,由上海A股份公司直接承担的损失为2.2亿余元。

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上海XX局在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中,发现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唐某、朱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年月,上海A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上海市公安局报案称:德美公司王某等人与唐某等人隐瞒德美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款7,余万元,要求追究王某、唐某等人的责任。

案发后,上海公安局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公司所涉及的上述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相较于大华出具的数据,根据立信的审计数据,将导致收购时实际净资产虚增.4亿余元,虚增比例为7.57%,虚增净利润4,79万余元,虚增比例为.74%。

0年8月7日上午,唐某在其住所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逮捕。唐某曾多次供述。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2详细裁判文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年8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国际业务五部负责人,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钰清,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辩护人董钰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年下半年,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合伙人、国际业务五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唐某经香港XX集团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山一上海公司”)总经理丁某推荐承接上市公司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A公司”)的审计业务。年月27日,浙江A公司、上海A股份公司委托立信所对浙江A公司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唐某作为项目合伙人领导其下属组成的德美审计项目组对浙江A公司及浙江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德兴公司”)、湖州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C公司”)进行加总审计。

在审计工作过程中,时任浙江A公司总经理的王某及丁某等人通过电子邮件与被告人唐某等多次沟通,要求对审计报告结果进行调整、提高净资产和净利润等数值,以促成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公司。唐某明知浙江A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不全、调整依据不足,指使其项目组成员对账外款项、废料收入等方面财务数据进行违反审计准则的审计调整,指使未参与该项目的朱某(另案处理)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并于年6月出具信会师报字[]第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由唐某、朱某签字。号审计报告认定浙江A公司等三家公司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6,,.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净资产为96,,.49元。年6至9月,上海A股份公司依据该报告及上海A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A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以7,万元完成对浙江A公司60%股权的收购。

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号审计报告审定数据导致收购时实际净资产虚增4,,.34元,虚增比例7.57%,虚增净利润47,95,.73元,虚增比例为.74%;立信发表错误审计意见,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立信未按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程序,且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未保持应有执业谨慎。

0年8月7日上午,公安人员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到案后,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朱某、沈某、倪某等人的证言、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审计报告、鉴定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涉案的审计收费是正常收费,唐某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唐某系初犯、偶犯;涉案上海A股份公司的收购价并不是依据唐某所提供的审计意见;建议对唐某从轻处罚,以唐某与公诉机关签字具结的量刑建议对唐某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底年初,上海A股份公司与浙江A公司达成并购意向,上海A股份公司为收购方,浙江A公司为目标公司;之后,上海A股份公司开展对浙江A公司的尽职调查,上海A股份公司为全面了解浙江A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决定委托会计机构对浙江A公司进行审计。年月,上海A股份公司、浙江A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A公司及C公司湖州德兴公司、湖州C公司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时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的唐某系该审计项目的负责人。

年月至6月,被告人唐某在全面负责浙江A公司审计项目,并作为“签字合伙人”审核财务数据、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接受浙江A公司经营人王某等人的请托,明知浙江A公司财务凭证不齐全,违背审计准则,未按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多次调整审计数据,虚增浙江A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所有权权益)等数值,出具“信会师报字[]第号”虚假审计报告,其中,在“加总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权权益”合计为96,,.49元,在“加总利润表”中“净利润”为6,,.08元。

年6月,上海A股份公司根据上述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A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决定收购事项并确定收购价格,以7,万元的转让价款收购了浙江A公司60%的股权。

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局上海XX局在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述号审计报告进行检查中,发现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唐某、朱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年月,上海A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上海市公安局报案称:德美公司王某等人与唐某等人隐瞒德美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款7,余万元,要求追究王某、唐某等人的责任。同年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立案侦查。0年8月7日上午,唐某在其住所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在侦查阶段后期才供认了相应的事实。

案发后,上海公安局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公司所涉及的上述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原有的账册、立信归档的纸制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申威的评估报告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人员的笔录内容,作出了审查、鉴定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审查认为,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德美公司的两套账之间的差异、存货盘盈、货币资金、存货盘点程序、关联方交易等多方面(列出了20个问题)未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立信审计报告中的2项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出具了相关的鉴定意见,其中,浙江A公司、湖州德兴公司、湖州C公司3家汇总,净资产为-7,,90.86元,净利润为-30,62,.65元;相较于大华出具的数据,根据立信的审计数据,将导致收购时实际净资产虚增.4亿余元,虚增比例为7.57%,虚增净利润4,79万余元,虚增比例为.74%。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人沈某(原系浙江A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的证言及相关邮件内容,证实:

年2月初,其接受唐某的委派参加了浙江A公司等3家公司的审计工作,具体事由与王某2联系。2月中下旬,其带人至浙江A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在审计初期发现浙江A公司的财务资料非常混乱,欠缺很多财务凭证,后在唐某的催促下于3月3日左右完成了初稿,当时初稿意见中德美公司等3家公司的净利润数值是负数,大约在-万元至-万元之间,后在唐某的要求下,与唐某进行逐一核对后,对初稿的数据进行改动,直接生成了盈利万余元的二稿,二稿出来后,其感觉该项目风险太高,向唐某提出不再参与该项目;之后,唐某委派了张某联系审计工作;年4月中旬,张某和唐某在与客户的讨论基础上,指令其修改二稿数据,最终形成的三稿数据变成了盈利,万余元。

在修改一稿时,在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其他应收款-王某3、机器设备折旧、万元的废纸收入、未入账销售收入,万元、存货跌价准备等方面的审计事项与唐某存在分歧;在二稿修改成三稿时,调整了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净利润等方面的数据。

在对二稿进行调整期间,也就是年3、4月间,张某经常向其询问审计底稿,并提起是否可以将净利润做到,万余元,经过几次调整净利润一直未达,万元,当时唐某告知其“客户的目标净利润是,万元,看一下哪些能调整的”。

浙江A公司的审计报告签署时间是年3月22日,这是倒签的日期,根据审计准则,3月22日不能作为出具报告的日期,而且3月22日这天还未收到很多函证的回复。审计报告打印时间为年6月26日,按照审计准则该日期应该是签发的日期。

年底年初,浙江A公司的王某与上海A股份公司爆发矛盾,唐某让倪某从事务所借调出了审计报告的底稿;大约在年0月唐某指令其修改底稿数据,修改了记账函证中的替代程序、存货所有品种计价测试、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数据。

(向其出示了3月9日、3月20日丁某与唐某之间的邮件往来内容),沈某称年3月6日二稿出来后,丁某针对二稿提出了6点的修改要求,分别是:未开票收入部分、折旧部分、王某3为公司代付的财务费用、未开票增值税部分、社保和公积金部分、少计提工资部分,唐某进行了相应的回复;最终经过反复讨论,唐某决定把未开票收入及成本计入审计报告中,同时剔除计提的费用;上述二项变动的数据增加净利润合计为万余元,加上二稿净利润余万元,净利润为,万余元,这个数据就是三稿最终的净利润数值。

(向其出示年3月28日、29日、3日、4月5日的丁某与唐某、王某与唐某、张某与张某2之间的相关邮件),沈某称这些邮件内容是关于废料收入的沟通,其在制作初稿时就发现了这块万元左右的废料收入,当时其认为废料收入过高不符合常情,而且公司未提供这块收入的支持性文件,所以其未将这块收入入账,后在与唐某沟通时,唐某修改了该数据,将其计入了报告,扣除相应的税费,直接增加净利润万元左右。这块的入账实际上在3月初的初稿中唐某已经计入报告,但唐某未告知德美,唐某这样做是为了让德美主动提出调整,以显示是为了客户的要求而做。

2.证人倪某(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的证言及档案借阅记录,证实:

在浙江A公司审计项目中,其接受唐某的安排负责存货科目的审计,其在审计中发现德美公司的财务状况很混乱,存货清单与财务报表差异很大,后在唐某的指令下,其在未核查德美提供的虚增3,35万元的材料清单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的存货数据。

年2月2日其根据唐某的指令,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室借取了德美公司的审计底稿,唐某让其在底稿中找出“管理层说明”,其经仔细翻阅,未发现审计底稿中有“管理层说明”;该份底稿一直放在唐某处,直至一年后浙江桐乡市公安局至事务所调取了该份底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档案借阅记录,证实:年2月2日倪某借阅浙江德美审计材料的底稿2册。)

3.证人张某(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五部经理)的证言,证实:

年其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丁某,通过丁某介绍由唐某承接了浙江A公司的审计项目,该项目由沈某担任审计经理。年3、4月,审计工作收尾时,丁某的下属王某2通过邮件来催要审计的最终版,其在对方催要报告时介入了该项目,双方在存货、固定资产、收入这3块内容进行了多次的讨论;王某2通过电话、邮件与其多次联系审计项目的进展,同时,其将王某2对审计的意见转告给沈某,在账外收入、固定资产、废品收入3块内容上,根据浙江A公司提供的账目,将账外收入无依据直接入账是不可行的,沈某建议将账外收入与成本调出去;在盘点固定资产时,德美公司确实存在一些机器,但是没有相关的购买凭证,沈某对这块持保留意见;废品收入这块发现浙江A公司的废品率远低于同行,沈某经过相应的核算程序后才确认了相关的废品收入;上述内容都是通过邮件或电话沟通的。最终审计报告的结论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为账外收入、废品收入的调整肯定对审计结果中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其在浙江德美项目中,前期介绍丁某与唐某认识,参与挑选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开始后,与丁某下属王某2沟通审计项目的进展,并把王某2对审计的意见转告给沈某,在沈某的建议下参与项目的讨论,其未参与项目的现场审计工作,只是双方在进行审计项目讨论过程中,都会把相应的邮件内容抄送给其。

4.证人朱某2(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的证言,证实:

年过年后其作为实习生参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浙江A公司审计项目,负责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函证,其在参加审计工作中发现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存在问题;之后,其因其他项目的需要,将相应的审计资料交给了沈某。年3月左右某日,其在办公室听沈某说起,依据审计初稿德美公司年度的净利润是负值,大约负二三百万元左右。

5.证人范某(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的证言,证实:

年3月其参加了浙江A公司的审计项目,其负责应收款审计,其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发现如果实际情况与德美提供的材料有差异就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当时收入审计的调整是收入冲减了,余万元,成本冲减了,余万元。

6.证人桑某(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职员)的证言,证实:

其参与了浙江A公司审计项目的盘点工作,其所负责的盘点工作按照“全盘”的要求盘点清楚。

7.证人钱某(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高级合伙人)的证言,证实:

唐某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五部的权益合伙人,有权签发其所管理的部门的审计项目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等以及金融类企业、大型央企、市属企业等的审计报告属于重大审计业务,需要通过三级审核。沈某正式入职的时间是年3月25日,沈某正式入职前,不可以参与唐某部门的审计工作。

8.证人包某(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风控部经理)的证言,证实: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审,主要是负责全面符合审计报告的底稿,通常情况下一审就是项目的项目经理;二审是在一审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复核,发表复核意见;三审是签字合伙人,需要对审计报告承担全部的审计责任。

9.证人朱某(原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职员)的证言,证实:

年月唐某承接了上海A股份公司收购浙江A公司的审计业务,沈某担任项目经理,因沈某在参加审计工作时尚未正式入职,且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所以应唐某的要求,其作为一审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但其未参与审计工作,也未看过审计的底稿。

(向其出示审计底稿中的“对外报告内部审批单”),其确认该审批单是事务所内部流转的一审、二审、三审的审核审批,审批单上其的姓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唐某对其说起该份审计报告是保留意见报告,但是报告本身的格式不符合会计师协会提供的保留意见报告的格式,容易产生误导。

0.证人王某(原系浙江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

年月通过丁某的介绍与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并购意向,上海A股份公司决定收购浙江A公司60%的股权,之后,双方确定了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次收购项目的审计工作。

年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唐某、沈某等人进场工作,同时丁某派驻了其下属王某2常驻,由王某2具体联络沟通浙江A公司与立信所之间的审计项目事宜。在审计中,浙江A公司提供了一套报税的账目,该账目不真实,未计入账外收入和废纸收入,之前,公司的账外收入是由父亲王某3控制,废纸收入由母亲控制,所以在审计时唐某让沈某先根据年的报税账目进行审计,最终让德美公司提供了账外收入和废纸收入的凭据,增加了公司的盈利水平,年6月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的盈利是,余万元,净资产是.9亿余元,如果未将账外收入、废纸收入入账,公司在年的盈利只有87万余元,上海A股份公司根据87万元的年利润是不可能收购德美公司的。

年6月,上海A股份公司以浙江A公司净利润,万元为基础,按照7倍多的市盈率以及60%股权来计算收购价格,最终确定收购价格为7,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海A股份公司支付了7,万元的收购款。

.证人丁某(原系京华山一上海公司职员)的证言及相关邮件内容,证实:

其任职于上海D有限公司期间,参与了上海A股份公司与浙江A公司之间的并购事项,在推进该收购项目过程中,其接受双方的委托介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唐某担任收购项目的审计负责人,其委派下属王某2等人协调审计工作。

在审计过程中,王某2向其汇报事项,并分别与浙江A公司、审计事务所之间沟通审计事项。在事务所向浙江A公司的法人王某出具初稿后,王某与其联络称“希望将浙江德美的废料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废料收入对收购估值有影响”,其与王某2就该事项与唐某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唐某回复可以将废料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计算收购估值的基础,主营业务收入体现了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上海A股份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看中的就是企业的盈利能力。

(向其出示了年3月9日的邮件,发件人为:EdwardDing,收件人为唐某,主题:关于德美),丁某确认该邮件是审计初稿出来后,王某提出需要调整数据,其即以邮件的形式向唐某转达王某的意见,唐某进行了回复,涉及未开票收入、折旧、王某3占用资金应承担的利息、未开票增值税部分、社保和公积金、少计提工资等方面的数据。

(向其出示了年3月28日的邮件,发件人为:EdwardDing,收件人为唐某,主题:德美废料收入),丁某确认该邮件也是向唐某转达王某的意见,王某提出是否可以将废料收入体现在主营收入中,同时也将上海A股份公司处理废料的方式告知唐某,建议其参照处理。在这份邮件之后,其还至唐某办公室与唐某讨论了废料收入的事项。最终,唐某基本同意将废纸收入和成本一并入账,同时唐某要求王某提供相应的凭证。

(向其出示了年4月8日的邮件,发件人为:EdwardDing,收件人为XX

hotmail.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